贺兰县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贺兰县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花钱请托不合法 所收费用应退还

 日常生活中,因好处费”“办事费”“服务费发生的类似非法请托他人的案件屡见不鲜,很多人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215月,原告张三请托李四为其子在甲小学办理入学,双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达成了口头协议,张三向李四支付服务费”25000元后,李四又转托王五帮忙并支付25000元,王五为此转给李四介绍费”2000元。后请托事项未能办成,王五以与张三不存在委托关系为由拒绝退还服务费,无奈之下,张三只得向贺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返还服务费”25000元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三通过花钱托关系委托被告李四为其子办理入学资格的行为,侵害了社会不特定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扰乱了正常教育秩序,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无效。委托事务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故支持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返还2500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的诉请,因原告明知其子女不符合甲小学入学条件,仍委托被告张三办理并给与财物,其本身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本案因被告李四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类似于本案中采取请托、走关系的不当方法谋求办理事情,受托方接受请托并收受高额费用的情形,委托合同虽然成立,但双方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合同应属无效。

来源:责任编辑:
☆ 贺兰县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贺兰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贺兰县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贺兰县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贺兰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贺兰县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