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因“好处费”“办事费”“服务费”发生的类似非法请托他人的案件屡见不鲜,很多人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5月,原告张三请托李四为其子在甲小学办理入学,双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达成了口头协议,张三向李四支付“服务费”25000元后,李四又转托王五帮忙并支付25000元,王五为此转给李四“介绍费”2000元。后请托事项未能办成,王五以与张三不存在委托关系为由拒绝退还“服务费”,无奈之下,张三只得向贺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返还“服务费”25000元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三通过“花钱托关系”委托被告李四为其子办理入学资格的行为,侵害了社会不特定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扰乱了正常教育秩序,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无效。委托事务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故支持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返还2500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的诉请,因原告明知其子女不符合甲小学入学条件,仍委托被告张三办理并给与财物,其本身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本案因被告李四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类似于本案中采取请托、“走关系”的不当方法谋求办理事情,受托方接受请托并收受高额费用的情形,委托合同虽然成立,但双方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