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法院关于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的报告
县财政局:
根据县财政局《关于编制2017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通知》(贺财发【2016】17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现将我院2017年部门预算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1、编制人数:2016年我院共有编制数98人,其中中央政法编制干警共计95人,工勤事业编制3人(王建平、张建国、汤建军);实际在职人数77人,其中中央政法编制干警74人(人员名单详见工资表),工勤事业编制3人(王建平、张建国、汤建军)。
2、遗属人数:1人(杨秀琴)
3、离休人数:2人(金光华、何英杰)
4、聘用人员:27人(因人员流动性强,名单变化性大)
5、事业聘用编制人员:3人(秦晓鹏、解建伟、毋晓晨)
二、基本支出预算填报说明
(一)在职人员工资(统发):按照2016年9月份实际工资发放数为依据确定人员工资经费。(2016年9月份工资表见附件1)
(二)日常公用经费:为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综合办公费按人员编制确定标准,我院人员编制共计98人;其中在职人员77人,一般公用支出(综合定额项目):77*8000=61.6万元;其他公用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按编制数补差):21*8000=16.8万元。以上共计78.4万元。
(三)政府聘用人员工资
27名聘用书记员月工资1500元,全年工资48.6万;
3名事业聘用编制人员综合经费按照全县事业工勤编制人员经费年平均额5.9万元核定, 59000*3+14400*3=22.02万元。
以上合计70.62万元。
(四)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厅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7号)文件要求,编报本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
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包括:中央政法编制干警95人,事业编制3人,符合发放补贴条件人数共计98人,98*300*12=35.28万元。
(五)生活补助(遗属生活费):我院有遗属1人,每月生活补助250元,取暖补贴3500元,共计6500元。
(六)办公用房取暧费:按单位人员编制数*标准核定(标准按人均32平米,5个月供暖期,5.3元/㎡),98*32*5*5.3=8.31万元
三、项目支出预算填报说明
(一)纠纷与诉讼化解经费(15万元)
截至今年八月份,我院民商事案件5487件,已审结3425件,结案率 62.42%。同比下降2.48 个百分点。在审判案件中,调解941件,调解率43.65%;撤诉444件,撤诉率20.59 %,调撤率同比下降21.01个百分比。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
2016年,我院聘请陪审员共计51个,其中特邀调解员26个,陪审员参审费及调解员调解费2017年预算开支约15万元。
(二)公用经费之业务经费(117.6万元)
我院中央政法编制人数95人,地方事业编制数3人,共计98人,法院业务经费1.2万元/人/年(办案业务费0.6万元/人/年,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经费0.6万元/人/年)。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117.6万元。
2017年本院部门预算共计1072.09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939.49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32.6万元。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