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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财发[2016]228号 关于下达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

贺财发[2016]228

关于下达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

各乡镇(场)、县直各部门

你单位报来的2017年部门预算已由财政部门审核,报贺兰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经贺兰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促进预算公开透明,现将你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如下:

你单位2017年收入预算59.91万元,支出预算为59.91万元,具体情况见附表。请按照批复认真遵照执行,并在预算执行中注意以下事项:

1、各部门的支出必须以此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基本支出预算指标年初直接下达各部门,按序时进度拨付使用。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的拨付使用,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贺政办[2014]125号)要求执行,资金指标经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核后,由预算股一次下达,业务股室、国库股及支付中心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审核部门用款计划、支付项目资金。对于年初预算县级安排的项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部门如需调减重点支出数额的,要说明理由、项目和数额等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提交人大审查、批准后,予以调整。

2、除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外,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已在本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中安排了支出,按照收入进度拨付,对当年收入未达到年初安排预算支出的,相应扣减年初安排经费。

3、预算执行中,人员调动及人员临时性晋级晋档工资于当月持人员调动文件、工资转移单、控编单等相关资料到支付中心(工资统发办)办理,由工资统发办将各单位人员经费变动情况汇总,交由预算股统一办理经费调整事宜,平时不予追加。

4、由财政负担的公岗工资及社保缴费、环卫工人三金,于年初和7月份分两次拨付社保专户,望各单位及时到就业局拨付、缴纳,财政部门将监督执行情况,各单位不得挤占此项经费。文化馆、电视台、国土局及园区等单位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保缴费,通过本单位拨付。

5、财政补助的养老、职业年金、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和住房公积金指标下达到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元月份工资重新计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原则上全年不做变更,自治区人社、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人员调动或新招考录用等原因,造成社保缴费及住房公积金指标不足的,财政予以补助;因单位原因挤占此项经费,造成社保缴费及住房公积金指标不足的,财政不予补助。

6、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7、对于中央及自治区提前下达和当年到位的专项资金,单位须在项目实施后按进度审核拨付,望各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同时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于当年无特殊原因项目未组织实施或实施进度不到50%的,除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外,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总预算,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及部门主管厅局;对未完工、跨年度工程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实施的,当年确实无法支付的,报送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具体计划,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转。

8、在本通知批复之日后二十日内,各部门要及时公开本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方便公众查阅,促进预算公开透明,部门预算公开具体事项按照我局《关于推进我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贺财发[2015]25号)要求执行。

9、年初预算安排到发改、科技、文化、组织、社保、医保、农林水、住建、街道、农发(扶贫)等部门的项目资金,由以上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重点项目安排情况把预算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当中,以此作为部门项目执行的依据。

10、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工会经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分成管理规定》(宁工发[2014]26号)和县政府[2011]30号专题纪要,总工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各分成50%,由总工会统一管理,资金使用权不变,各单位使用。

你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强化预算约束力,加快项目实施及支出进度,进一步压缩年终结余规模。同时,要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支出绩效。

附:2017年财政预算支出明细表

贺兰县财政局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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