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切实推进解决执行难,贺兰县人民法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并积极与县公安局、检察院协调配合,针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督促了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比如在张某某拒执行判决、裁定案中,张某某系贺兰县某渔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0月23日,某银行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该渔业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停止侵权,腾退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涉案标的。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该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2014年3月21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迁出公告,迁出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然拒绝搬迁。贺兰县人民法院遂于2016年8月23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5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贺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又如申请执行人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搬离涉案房屋,并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房屋损失费12600元。申请执行人哈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般阻挠,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经贺兰县人民法院法官释法晰理、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哈某某于2017年提起刑事自诉,经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逮捕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表示愿意搬离涉案房屋,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一起长达四年之久未能执结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目前,在执行交付不动产类疑难复杂案件执行中,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晰理、说服教育,有8起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贺兰县法院认真推进严厉打击拒执罪工作,并积极发挥刑事自诉打击拒执犯罪的特殊作用,在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时,积极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对拒不执行、妨害执行行为,全方位重拳出击,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与此同时,不断加大拒执罪的宣传力度,通过上街开展法制宣传、执行接待大厅滚动播放典型案例、法院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对拒执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地宣传,努力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