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法院
2015-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动说明
一、贺兰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决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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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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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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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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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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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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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出国(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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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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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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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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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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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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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用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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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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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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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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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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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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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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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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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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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公经费预决算增减变动说明
1、公务接待费:2013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以及贺兰县委下发的《贺兰县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九项规定(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公务接待费呈逐年递减趋势。 2015年同比下降了73.59%,2016年同比下降了57.9%。同时,2017年,我院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47号)文件精神,严格把控公务接待的范围及标准执行。
2、公务用车费: 因2015年开始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所以案件量增长较大, 2014年收案4834件,2015年收案6971件,案件增长率44%,“车随案走”,相应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长了24.27万元,增幅31%。因今年开始实行公车改革,我院共保留14辆业务用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公务用车费预算呈逐年递减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