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法院2015年决算公示说明
一、 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情况
贺兰县人民法院属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贺兰县人民法院设置13个内设机构、4个派出法庭。共有干警147人,其中正式干警72人,聘用干警75人。正式干警中,中央政法编干警69人,工勤事业编干警3人,退休人员21人,离休人员2人(以前年度离休人员在退休人员中填报)。
二、 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2015年年初部门预算总计1265.26万元,较上年的1061.97万元,增加203.29万元。2015年年度预算执行数为2221.9万年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956.64万元。主要增加项目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费。
三、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一)收入结构分析
本年收入总计2420.95万元,其中:经常性经费收入1110.24万元、占总收入的45.86%,专项收入1310.71万元,占总收入的54.14%。
(二)支出结构分析
2015年支出总计3661.92万元,较上年增长98.37%。其中经常性支出1094.05万元,占支出总数的29.88%;专项支出2567.87万元,占支出总数的70.12%。主要因新办公楼建设及德胜法庭建设支付工程款。
1、经常性经费支出结构
(1)工资福利支出754.9万元,占经常性支出的69%,比上年减少3.77%。
(2)商品和服务支出122.31万元,占经常性支出的11.2%,比上年增加6.77%。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14.29万元,占经常性支出的19.59%,比上年增加13.53%。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生活补助。
(4)其他资本性支出2.55万元,占经常性支出的0.2%,比上年下降49.41%。主要为办公设备购置。
2、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1)工资福利支出64.51万元,占专项支出的2.51%,比上年增加66.26%。主要用于基层法庭干警误餐费、干警加班工资及聘用人员工资。
(2)商品和服务支出607.21万元,占专项支出的23.64%,比上年增加14.03%。
(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3.3万元,占专项支出的1.69%,比上年增长666.37%。主要用于司法救济及奖励金。
(4)其他资本性支出1852.85万元,占专项支出的72.16%,比上年增长951.44%。主要用于于新办公楼建设及德胜法庭建设。
(三)收支结余情况
本年收支相抵后,超支1240.98万元,上年累计结余1687.2万元,本年累计结余446.22万元。其中经常性经费结余22.58万元,占总结余5.06%;专项结余423.64万元,占总结余94.94%,主要结余资金为新办公楼建设工程款。
(四)三公经费决算增减变动说明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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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决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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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决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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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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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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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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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出国(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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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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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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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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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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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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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用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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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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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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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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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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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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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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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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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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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接待费:2013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以及贺兰县委下发的《贺兰县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九项规定(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公务接待费呈逐年递减趋势。 2015年同比下降了73.59%,2016年同比下降了57.9%。同时,2017年,我院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47号)文件精神,严格把控公务接待的范围及标准执行。
2、公务用车费: 因2015年开始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所以案件量增长较大, 2014年收案4834件,2015年收案6971件,案件增长率44%,“车随案走”,相应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长了24.27万元,增幅31%。因今年开始实行公车改革,我院共保留14辆业务用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公务用车费预算呈逐年递减趋势。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1、资产总额4143.16万元,比上年增加512.69万元,增长14.12%。
2、负债总额73.39万元,比上年减少7.88万元,减少9.7%,
3、净资产总额4069.77万元,比上年增加520.57万元,增长14.67%。